李福达,山西代州崞县(现山西原平市人)。明朝弥勒教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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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料之狱作者简述历史评论基本资料
本名:李福达
别名:李午
所处时代:明朝
民族族群:汉族
出生地:山西代州崞县
主要成就:曾参加白莲教起义
之狱
正德初年与王良、李钺组织宗教反明,被判处山丹卫充军。自山丹卫逃出,改名为李午,被发现,再次发往山丹卫。
后来又逃到陕西洛川,传习白莲教,“远近争附,随其贫富,有献至千金者,破产也所甘心,或子女,或器物,接撞而至”,和邵进禄、惠庆等人在陕起事。事败,再改名张寅,编立族谱,呈献黄白术,投靠武定侯郭勋。嘉靖初年,输粟捐官,任山西太原卫指挥使。嘉靖五年(1527年),被仇家薛良告发到山西巡按御史马录,郭勋写信给马录,希望大事化小。马录却联合巡抚江潮上奏弹劾郭勋。
郭勋请张璁进言嘉靖帝,将焦点移转到大礼议。嘉靖帝命刑部尚书颜颐寿、左都御史聂贤、大理寺卿汤沐等复审。嘉靖六年四月,锦衣卫逮捕马录入京,布政使李璋、按察使李钰、佥事章伦皆入狱。薛良被处死刑,马录发配边疆。桂萼、方献夫等***有功,李福达官复原位以终。嘉靖帝则利用此案巩固皇权,史称“李福达案”。
嘉靖四十五年,四川人蔡伯贯叛乱,事败被捕,供出是李福达之
作者简述
《李福达之狱》内容来源于《明史纪事本末》第五十六卷,《明史纪事本末》大约成书于清朝顺治十五年(1658年),为清人谷应泰(1620~1690)所撰。此书较后来清朝官方撰修《明史》早了八十多年出版。顺治十七年(1660年),谷应泰遭到御史黄文骥弹劾,指斥书中有违碍之处。经朝廷查阅,书中尚无不妥之处,后选入《四库全书》。
青少年时代的谷应泰在县学念书,二十岁时,取得了举人出身。过了七年,清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他参加了由顺治皇帝主持的殿试,取得了进士登第。此后,他先后任户部主事,员外郎。顺治十三年,任提督浙东浙西地方的学政佥事。两浙提学的衙门设在杭州。谷应泰纵情山水。他在湖山的顶上建有一所类似书院式的文化别墅,收藏大量图书,在别墅的门上,亲自题匾:“谷霖苍著书处”。谷应泰遗留下来的文化别墅,被视为重要名宦古迹。
谷应泰的著作主要有《筑益堂集》和《明史纪事本末》,《博物要览》。
历史评论
《明史·徐阶传》载:“未几,帝(明世宗)崩。(徐)阶草遗诏,凡斋醮、土木、珠宝、织作悉罢,“大礼”大狱、言事得罪诸臣悉牵复之。诏下,朝野号恸感激,比之杨廷和所拟登极诏书,为世宗始终盛事云。同列高拱、郭朴以阶不与共谋,不乐。朴曰:“徐公谤先帝,可斩也。”
明穆宗即位,御史庞尚鹏据四川蔡伯贯一案,奏称李福达实为白莲教魁首,请为马录、颜颐寿等***,清人张廷玉等编撰的《明史》采其说,称“由是福达狱始明”(《明史·马录传》)。然而同时代的郭子章怀疑庞论(《国榷·嘉靖六年》)。支大纶亦不赞成庞论(《世穆两朝编年史》)。
明代两位名相高拱、张居正都坚决认为张璁和桂萼的判案是正确的,修《穆宗实录》时,张居正削去洗雪大狱的诏书和庞尚鹏疏。按高拱持之最力,居正逐高拱,仍在实录中保留高拱的奏疏(《穆宗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