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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嫖规范用语是查处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在认真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放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感兴趣的人可以认真看看,其实只要认真看看就大概知道公安机关如何查处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了,所有的细节其实都在里面。

言归正传,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主要有三类情形:

其一是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二是工作中发现蛛丝马迹,经主动调查发现的;其三是日常检查中意外收获。

第一类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很容易立即,对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必须马上出警查处,即使提供的举报信息模棱两可,公安机关也必须出警予以查实、回应。因此,诸多现场抓获的零散零散卖淫嫖娼活动一般都是经群众举报,而后查实。最著名的莫过于薛蛮子、黄海波和李云迪嫖娼案件。

第二类是工作中发现蛛丝马迹,经主动调查发现的。这一类主要针对的是长期经营的酒店、洗浴场所,公安机关通过日常经验,怀疑有卖淫嫖娼等违法项目的存在,经便衣调查,在掌握确凿证据,时机成熟时动手查处。因为查处这类场所社会影响大,只许成功不许失败,通俗的说就是必须抓到现行,如北京公安查处“天上人间”夜总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掌握了初步证据后,再经周密部署,突击侦查,基本都会悉数到案。当然,除了高档夜总会,有些发廊洗脚屋,亮着红灯,里面全是衣着暴露的年轻女子,那十之八九有问题啊。这一类情况基本都是公安机关主动查办。

第三类是日常检查中意外收获。在某些特殊时候,特殊场合,可能会对旅居酒店进行例行检查,如果对于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闪躲等明显非正常现像的情况,公安机关肯定会立即讯问,甚至立即调查,可能会有意外收获。

总而言之,根据这三种情况公安机关会查处到众多卖淫信息,进而根据卖淫女或者卖淫场所的收款记录,再配合卖淫女、卖淫场所的证人证言将卖淫金额固定,再调取卖淫女或者卖淫场所的收款记录,通过付款人的付款时使用的移动支付实名信息查询到实际付款人的身份信息和电话号码,从而通知涉嫌嫖娼人员到案配合调查。

正如陈律师前面展示的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一样,公安机关通过微信(支付宝)交易账单,然后在根据数据分析,核查处支付方的手机号码、身份信息,发现微信持有人具有嫖娼嫌疑,进而传唤到案,进行查处。这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诸多网友在嫖娼几个月,甚至一两年后都可能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电话的根本原因,因为在移动支付时代,你的所有支付记录都是可以追踪的。一旦公安机关通过其他证据证实你曾经支付的某笔移动支付可能存在违法犯罪,就可以立即通过该笔转账记录查询到你的身份,进而实行传唤,调查,处罚。

在过往的咨询中,很多曾有过违法嫌疑的咨询者曾讯问我,公安机关会为了创收而刻意查处该类违法行为吗?

首先,查处的目的不是为了创收,而是在在卖淫没有合法化之前,公安不是可不可以抓的问题,而是必须抓的问题,不抓是要追究责任的。

我们国家的社会形象和法律制度决定了社会公开层面岂能容得这种丑恶现象的存在?。如果不积极采取打击措施,被上级公安在辖区内端掉一个大的黄窝,是要倒查追责的。据我所知,在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都有内部规定,如果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抓嫖N对(具体数量),相应的要追究片警、分管副所长、所长,直至分局治安科领导、分局领导的责任,严重的撤职查办。所以,查处不是为了创收。查处后的所有罚款都要上交财政,不给反拨提成。

涉嫌卖淫、嫖娼,但没有在现场被抓,那么说明有初步证据指向您。

在卖淫、嫖娼社会治安案件中,在没有被抓现行的情况下,应该,甚至是一定涉及到转账记录,极少数情况是聊天记录。

因此,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是:仅凭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嫖娼行为,如果认定了,公安机关会怎么处罚;如果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又会怎么处罚?

平心而论,卖淫嫖娼行为有碍观瞻、败坏风俗,也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警方铁拳出击,依法进行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并没有什么不妥。扫黄打非,是扬正气祛歪风之举,但它首先是法治背景下的执法行动,而不是任性失范的权力自由。当地与其在消费者扫码付款的数额上“大动干戈”,不如检视和规制权力,确保执法程序正当性,这样也能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

那么,写到这里,很多网友就会有疑问:公安机关认定嫖娼卖淫到底需要什么证据?仅凭转账记录能否确认嫖娼卖淫事实的存在?仅凭转账记录又能否认定嫖娼卖淫事实的存在?如果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一应俱全,又是否能够直接认定?

今天陈律师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首先,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因此,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 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因此,不管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处罚,都需要讲求证据。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一个完整的卖淫、嫖娼案件中认定卖淫、嫖娼事实的存在,需要收集的证据规格如下: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询问卖淫、嫖娼人员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组织、讲价及交易的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

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

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

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

6、双方口供要相互印证;

7、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三)现场勘验笔录

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带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过后,将原物依法销毁。

(四)性病检查结论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应当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

(五)物证、书证

1、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并照相副卷;

2、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六)辨认笔录

卖淫、嫖娼人员要相互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所以,在涉及公安机关认定嫖娼、卖淫行政案件的证据体系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论是单独的转账记录,还是聊天记录,都无法确切的证明卖淫嫖娼事实的存在,还需要其它证据与之相辅相成,进行补强。

首先,转账记录仅能证实男女双方存在金钱往来,但是在没有聊天记录、违法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单独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该转账记录就系嫖资,也就不能直接通过转账记录证明存在嫖娼行为。

正是因为如此,在公安机关破获组织、容留卖淫刑事案件,卖淫、嫖娼行政案件后,公安机关获取了相应的转账记录后需要将你传唤至警局,警察会询问你各种细节,然后按手印、录像,这个程序叫做:配合调查。

最终,就最终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言,公安机关是必须要拿到足够的证据,才能坐实你的违法行为,对你进行处罚的。当然,这种证据不同案件不同标准,百分之九十的违法行为人在接受公安传唤后面对公安机关的层层讯问、诱供,都已经自认其行,自愿接受处罚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这里的其他证据,具体到卖淫嫖娼案件而言,就是转账记录(证实金钱为媒介),小姐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辨认笔录(证实嫖娼、卖淫双方的身份信息),此外再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淫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从而得出是否可以定案的最终结论。

但是,从实践的层面看,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最重要的是从未接触过法律或者从未接触过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其实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都需要有充分的依据,都需要有确实的证据,且证据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所有证据串联在一起能够指向一个行为,在该问题中即为嫖娼行为。

根据本律师之经验,百分之九十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的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说白了,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当然这种自认和自愿多少带有对公安机关威严的恐惧。

举个例子吧:例如公安机关接到嫖娼卖淫的举报后,抓获了某卖淫女,提取卖淫女的移动支付账单,对卖淫女进行询问,得出固定该卖淫女微信或者支付宝某固定区间金额的收入基本都属于卖淫所得,其卖淫场所都在固定位置。那么公安机关就根据转账记录查询嫖娼者信息,通知前来问话。

根据对卖淫女询问信息的利用,例如通过款项支付时间可以确定嫖娼的大致时间,通过款项的支付金额可以确定单价,通过卖淫女供述的卖淫场所可以确定嫖娼地点,再将上述信息打包成卖淫女对嫖客的供述,再辅之公安机关司空见惯的讯问(不可避免存在咄咄逼人、威胁、引诱),从而让嫖娼者最终如实供述,自认其罪,主动承认。如下图所示,百分之九十都一样,自认其行:

就这样完成了仅有转账记录却实现了对嫖娼事实的行政处罚。

其实,就像陈律师所言,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确实没做,对于证据具有合理解释,就可以自圆其说,无须害怕。

所以,只要你没有做,只要你确实没有该行为,能对转账记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就平安无事,就正常接受传唤即可,没什么可担心的。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实或者自认存在嫖娼行为,那么传唤后自然要接受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嫖娼行为,那么只能叫做配合调查。又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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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吧,传唤就是配合调查,仅凭转账记录/支付记录不足以达到确定存在嫖娼事实的行为,最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解释。

当然,对于存在其他证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依然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淫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

具体到该问题中,就是公安机关仅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在传唤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应该如何对聊天记录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只要合理的解释,没有其他与之相反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认定嫖娼行为的发生。

但是如果你确实做了,已经自认其罪,或者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就可能涉及到处罚的问题了。

嫖娼我被派出所抓了只罚款可以吗?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只有特殊情况,可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比如年龄已经超过了70周岁的、年龄在14-16周岁的、年龄在16-18周岁的但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其他情况嫖娼被抓的,一般是给予10日-15日之间的行政拘留,同时还可以对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若是嫖娼情节轻微的话,则在5日以下处拘留或者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嫖娼行为在我国并不会涉嫌构成犯罪,但也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以前的规定,第一次卖淫、嫖娼被抓的,一般处以罚款,再次被抓的,属于屡教不改,一般会处以6个月到2年的劳动教养。现在没有劳动教养了,改为拘留和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67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嫖娼一定不会涉嫌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涉及以下情节,可能构成犯罪:

(1)嫖娼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已经废止,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根据《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注意:如果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涉嫌聚众淫乱罪

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根根据《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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