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中国电影数据信息网
3月9日,国家电影专资办于官网发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度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发行和宣传推广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指出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工作部署,2022年度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发行和宣传推广项目启动。
《申报指南》从资助范围、申报条件、申报办法、评审资助、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阐述。符合申报条件的影片可着手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进行提交。
以下为《申报指南》全文: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度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发行和宣传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工作部署,2022年度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实施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发行和宣传推广项目。有关申报工作事项如下:
一、资助范围
(一)主要资助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国产影片的发行和宣传推广。重点支持迎接党的二十大主题影片、反映新时代伟大历程和人民精神风貌的重点题材影片以及文化特色、艺术创新等优秀影片的发行和宣传推广。
(二)资助类型主要包括:1.围绕宣传思想工作大局组织创作的重点题材影片;2.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3.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和中小成本影片等;4.迎接党的二十大、开展爱国主义、立德树人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重大主题影片宣传推广活动。
(三)资助内容主要包括:
1.优秀国产影片拷贝制作和宣传营销业务开展等的资助;2.重大主题电影展映推广活动策划实施、媒体宣传等的资助。
二、申报条件
申请资助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机构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三年内无违规记录。
(二)申报机构为影片第一出品方或由其授权的法人单位。
(三)申报资助影片应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且一般应在2022年内公映。已公映影片,须自公映日起90天内提交资助申请;尚未公映影片,须承诺在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日起6个月内上映。2021年度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发行和宣传推广项目在申报截止日(2021年10月31日)后公映的,须在2022年4月30日前申报。复映影片,须符合《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国影发〔2018〕2号)规定要求。
(四)申报资助主题影片展映推广活动项目,须得到省级以上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三、申报办法
(一)编制申报书。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机构、影片、项目、经费、绩效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度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发行和宣传推广项目申报书》(附件1),可在中国电影数据信息网(https://www.zgdypw.cn)下载。
(二)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机构资质、电影公映许可证、完整样片及授权委托协议等(详见附件2)。
(三)提交申请。1.申报书和相关材料(包括申报书电子版U盘)按要求报送申报机构注册地所在省级电影专资办。2.省级电影专资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及时报国家电影专资办电影资金处。有关电影直属机构申报材料直接送国家电影专资办电影资金处。3.2022年度申报起止时间为本指南发布之日至2022年10月31日。
四、评审资助
(一)国家电影专资办根据申报受理和资金安排情况,按相关规定分批次组织专家评审和项目资助。
(二)获资助的项目由国家电影专资办向受资助机构下发资助通知书并根据需要明确受资助机构相关责任;受资助机构于资助款到账10个工作日内反馈收款回执。
五、监督管理
(一)受资助机构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助款项依法合规专款专用,使用范围符合其提交的申报书及绩效目标、申报承诺。
(二)受资助机构有以下情形的,暂缓拨款、终止资助、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法律责任:1.申报材料经查实属恶意编造虚假信息或严重失实的;2.影片著作权出现争议的;3.项目实施情况与申报承诺差异较大及出现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4.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监督审计等拒不配合的;5.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附则
(一)本指南由国家电影专资办负责解释。
(二)受资助机构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国家电影专资办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申报材料由国家电影专资办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不予退还。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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