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电影产业促进法》理解误区:发行影片必须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什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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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观韬中茂北京办公室 杜恩

图 | 观韬中茂北京办公室 杜恩

一部电影在制作拍摄完成后,马上就得进入发行环节。一提及发行,在国人惯常的思维中,《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似乎是必需取得的许可证,如无此证,则不得发行电影。近日就有制片公司的朋友问及,制片公司自己拍摄的影片,拟采取自己与第三方发行公司共同发行的方式发行影片,但第三方发行公司提出制片公司无《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故不得参与电影发行,也不能在影片中署名为发行方。第三方发行公司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已于2017年3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的规定,发行影片的发行方必须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发行活动。是否真如第三方发行公司所说呢?这个问题以前也多有人问起,但在《电影产业促进法》生效前,尚不突出,《电影产业促进法》生效后,这已经影响到制片公司能不能发行自己投拍的电影的问题了,笔者通过以下的梳理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首先,我们来看看《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于电影发行资格的相关规定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是因为有了四十七的规定,县级电影主管部门就可以处罚擅自发行电影的行为,但是,何为擅自发行呢?从该法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得经过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是不是说,只有经过电影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呢?似乎该法并没有这么肯定地强调,让我们继续梳理……

二、再来看看《电影管理条例》的说法

目前生效的《电影管理条例》是于2001年圣诞节公布、于2002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因此,《电影管理条例》对于电影发行采取的是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发行电影。《电影管理条例》系2002年的规定,距今已有15年的时间,在这15年的时间里,真正的业务实践当中是如何执行电影发行的许可制度呢?我们继续梳理……

三、说到具体资格的审批,不得不说一下《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是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于2004年11月10日施行。该规定是对《电影管理条例》在电影制作、发行等经营资格许可制度的落实与细化,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与变化,该规定在实践中也被修改多处了。但是,关于电影发行资格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的相关规定仍在延用,查询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官网,在行政许可事项之设立电影发行单位(显示更新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许可一项中,审查标准仍为《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十条。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二)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请注意,这条规定很重要!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于电影的制作、发行施行的是许可制度。但是,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在发放《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审批程序中,却要求无资格的企业得先具备发行过两部电影或电视剧的条件,该条规定很有意思,说的是拟申请单位即无资格单位先“发行过”两部电影或电视剧,也就是说无许可证的单位是可以发行电影的,“发行过两部”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最低为两部,最高的话多发几部影片也可以?这里并没有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笔者曾经历过一个电影发行纠纷案件,对方律师主张我方无《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因此无资格发行电影进而想否认电影发行合同的效力,笔者向法庭阐明了《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对于电影发行资格许可的具体审批规定,法官看后即认为电影发行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无关,没有支持对方的观点,实际上也是间接支持了无《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可以发行电影的观点。当然,在实务中不建议这样来理解对于电影发行资格的审批。2017年3月1日《电影产业促进法》实行后,相比于《电影管理条例》及其他部门规章,《电影产业促进法》具有更高级别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了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活动应承担的罚责。因此,建议专门从事电影发行的单位应及时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以使得发行业务合法、合规。

四、制片方有权发行自己拍摄的影片

回到本文最开头所提问题,《电影产业促进法》施行后,制片方在未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不可以发行自己拍摄的电影么?答案是肯定的,可以发行。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实施并没有排斥《电影管理条例》的效力,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这样的规定符合法理,也符合正常的逻辑,我们知道,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理应包括发行、取得收益的权利。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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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杜恩律师为国内公司证券业务合伙人,为北京律师协会传媒委员会委员,主要业务领域涵盖公司重组与并购、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新三板挂牌、影视娱乐、文化传媒、外商直接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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