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电影解说如何避免侵权?(电影解说怎么做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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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以下内容仅根据回答问题时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和问题中显示的信息做出,仅供提问者参考之用,不具有任何确认、证明、担保等性质。由于个人具体细节情况是不一样的,同时法律法规也是发展变化的,因此,如果拟采取行动,请与专家面谈后再做决定。

除非获得合法授权,否则无法避免侵权。我最近接触到一个案子,也是电影解说或电影剪辑的,被告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好几十万。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首先,著作权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其次,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最后,著作权法还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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